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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公開甄選人員,嗣經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派代後因故註銷派令,致無法補足缺額,不宜於再次辦理公開甄選時,限制是類人員參加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3月28日90銓一字第200858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3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現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之立法說明,係為符公開、公平原則。基於維護公務人員之陞遷權益,不宜作法律所無之限制,限制是類因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派代後因故註銷派令人員,再次參加各該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