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3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現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之立法說明,係為符公開、公平原則。基於維護公務人員之陞遷權益,不宜作法律所無之限制,限制是類因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派代後因故註銷派令人員,再次參加各該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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