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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甄審委員會委員或一般同仁,得否申請調閱甄審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檔卷,並要求影印、複製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
二、檔案法第1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 年4 月14 日部銓一字第0922234005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6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現為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現為甄〈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檔案法第18 條規定,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之申請。機關甄審委員會委員或一般同仁得否申請調閱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檔卷,並要求影印、複製一節,因甄審委員會會議之紀錄,係屬陞遷法第16 條辦理陞遷業務應予保密之事項,故除於甄審會議上,為評審之必要,人事單位應予提供,俾供甄審委員查閱作為評審之參考外,會議以外之期間,機關自得依檔案法第18 條規定,拒絕有關閱覽、抄錄或複製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