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肆、陞遷 > 其他有關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為應業務需要,得否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二職務,納入陞遷序列表中職務列等相當之層級,依規定辦理甄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8條第4項、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5月8日部銓五字第092223313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第2項)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第8條第2項(現為第4項)規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前項之限制。(現為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1項之限制)」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現為第8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8條第2項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任甄審之機關,其陞遷序列表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是以,陞遷序列表為各機關逐級辦理本機關人員陞遷之準據,上級機關如統籌辦理所屬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之陞任甄審,應將下級機關職務包含於上級機關陞遷序列表中;又統籌辦理者係以機關為對象,非以特定職務為對象,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二職務,尚不得單獨納入本機關之陞遷序列表中。
二、本部91年12月4日部銓二字第0912201611號書函函釋略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現為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並不受第12條第6款至第8款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是以,上開規定職務既授權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得免經甄審程序逕行派任,則於派任前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另行透過評選機制評選,以為其遴選派任時之參考,並非法所不許。惟是否設立評選機制、其委員組成如何及上開得免經甄審職務欲納入評選之層級,則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依其權責決定。為培育人才,並增進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行政歷練,有關甄審事宜,請參考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附註: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業於112年11月16日修正為「本法第8條第4項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1項之限制,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前條規定辦理。上級機關之陞遷序列表並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