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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習之學分,如可列入終身學習護照中相關之學習時數,參加陞任甄審評分時,機關甄審委員會得否決定不於「訓練及進修」項予以計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0月8日部銓一字第092228776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現為……獎懲、發展潛能及綜合考評)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第3項)第1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現為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是以,陞任標準之訂定,係各主管院之權責。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二、遷調候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七、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關於在碩士班修習之學分,如可列入終身學習護照中相關之學習時數,參加陞任甄審評分時,機關甄審委員會可否決定不於「訓練及進修」項予以計分一節,以陞任候選人員之資績評分,應依主管權責機關所訂陞任標準辦理,該資績評分是否符合陞任標準之規定,則應由甄審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註: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9條業於98年7月10日修正為「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四、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