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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附屬機關人員,如附屬機關未符機關之認定標準,應視為同一機關範圍,有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之組設得否成為該公所之甄審、考績委員會委員,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及第8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及第1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2月31日部銓四字第092230878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第8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現為第7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依本法第8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1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第3項)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第15條規定,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準此,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或考績而需組設甄審或考績委員會者,以「機關」為限。「機關」之認定標準,業經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1年1月25日局地字第0910001021號書函函復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4項為認定標準。
二、本部92年4月25日部銓一字第0922235279號書函略以,於考績委員會部分,除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之例外規定情形,否則應依法組設考績委員會,並就機關內人員指定及票選委員。至甄審委員會部分,依前述陞遷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亦應組設。惟依同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第8條規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任甄審(現為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現為第8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8條第2項(現為第4項)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任甄審之機關,其陞遷序列表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第8條(現為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8條(現為第8條第1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1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準此,公務人員之陞遷,倘係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下級機關陞遷時,下級機關無需組設甄審委員會;又因上級機關陞遷序列表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且適用同一陞遷序列表,故該上、下級機關於統籌辦理陞遷情形下,可視為同一本機關範圍。又既視為同一本機關範圍,有關甄審委員會之組成,即得依上開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現為第7條)規定辦理。
三、鄉鎮公所附屬機關如未達機關之認定標準,且該單位人員之考績事項係由該公所統籌辦理,考列甲等比例亦涵蓋於公所人數內計算,可否視為同一本機關範圍,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成為公所之甄審、考績委員會成員;又鄉鎮公所附屬機關人員是否具有公所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之選舉與被選舉權一節,如附屬機關未符機關之認定標準,應視為同一機關範圍,有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之組設,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註:
一、陞遷法第5條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第2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二、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業於112年11月16日修正為「(第1項)各機關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3人,……(第5項)第1項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第10項)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8條第4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第8條第2項修正為「本法第8條第4項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前條規定辦理。上級機關之陞遷序列表並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