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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甄審案件如採行面試方式,口試委員指定權係歸屬機關首長或甄審委員會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 年4 月16 日部銓一字第0972923897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二、遷調候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四、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五、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之排定。六、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七、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惟陞遷法規並未對辦理甄審舉行面試時之作業內容及程序作細部規範。

二、考量甄審面試時之口試委員組成或指定方式係屬陞遷作業之細節性事項,且並未於陞遷法規明文規範,又實務上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須視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作不同作業程序考量。為兼顧各機關作業彈性,有關口試委員組成或指定方式,宜由各機關自行斟酌採行合理妥適方式決定。

附註: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9 條業於98 年7 月10 日修正為「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四、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