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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主管自願降調非主管職務,因無職務出缺,其調任案得否與遞補之主管人員任審案同一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12月8日部銓四字第097300183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另依本部93年2月11日部銓三字第0932309037號電子郵件略以,陞遷法第5條及第6條所指「職務出缺」或「職缺」之意涵為何,人事單位於職員未離職前先辦理內升或外補,是否違反上開規定一節,以職務辦理陞遷應以該職務「出缺」為前提,惟如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為因應機關業務需要,得預為辦理陞遷,俾機關得以適時遞補人員,惟仍應避免影響參加陞遷人員之權益及職務嗣後因情勢變更,致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發生。
二、倘部分規模較小之機關學校主管確定有自願降調為非主管職務,且該機關學校短期內並無適當職務出缺之情形,得依前開規定將該主管職務視為即將出缺,由機關預為依規定辦理陞遷甄審作業後,於不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下,將自願降調之主管人員與擬任該主管職缺之內陞人員調整職務,並在同一日生效,俾利機關業務推展。

附註:陞遷法第5條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第2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