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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無陞任意願之切結,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7 月3 日部銓一字第0983080484 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揆其立法說明略以,各機關職缺辦理陞任甄審時,亦應尊重當事人意願,爰規定使符合參加陞任甄審人員,如無意願者得透過機關公文書等方式,表達不參加出缺職務之陞任甄審,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本部90 年6 月18 日90 銓一字第2033018號書函規定略以,具陞遷資格人員,如填具放棄書,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仍得就適任人選中擇優陞任。準此,陞遷法第9 條,除賦予具擬陞任職務資格人員,得表達不參加出缺職務陞任甄審之權利外,亦就機關用人權責,賦予機關首長對機關內無意願參加該職缺陞任甄審者,是否「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之裁量空間,並非強制性規定。該等人員雖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依上開規定,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仍得就適任人選中依規定辦理陞任甄審後,擇優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