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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相關資料係屬保密範圍,應依檔案法第18條等有關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3 月19 日部銓五字第0993176977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20 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 條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6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本部92 年4 月14 日部銓一字第0922234005 號書函略以,依陞遷法第16 條、檔案法第18 條等規定,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屬陞遷法第16 條辦理陞遷業務應予保密事項,故除於甄審會議上,為評審之必要,人事單位應予提供,俾供甄審委員會查閱作為評審之參考外,會議以外之期間,機關自得依檔案法第18 條規定,拒絕甄審委員會委員及一般同仁有關閱覽、抄錄或複製之申請。又本部96 年3 月15 日部法二字0962769909 號書函規定略以,依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3 項(現為第7第10 項)規定,各機關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以上開考績法暨相關法規及陞遷法規中均明定考績委員或甄審委員應嚴守秘密,為求標準一致,有關考績委員得否調閱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考績內容等疑義,自宜比照上開銓敘部92 年4 月14 日部銓一字第0922234005號書函有關甄審委員申請調閱甄審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檔卷之處理作法。

二、本部98 年11 月16 日部法二字第0983126221 號書函略以,考績法第20條明定考績過程應屬保密範圍,依相關法規規定,不宜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問政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