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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委員改選應否公布得票數,宜由機關本於權責審酌實際情形選擇適當方式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7月12日部銓一字第1023748942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 人至23 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4 人應有2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第3 項)第1 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第7 項)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準此,依上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規定,甄審與考績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宜予一致。復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5 項(現為第7 項)規定,票選委員之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再依本部97 年2 月19 日部法二字第0972911022 號電子郵件略以,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應踐行上開方法,至投票方式以外之開票、計票等選務執行方式,組織規程並無明文規範,各機關得選擇適當方式辦理。
二、前開陞遷法施行細則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雖未就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票數是否公布予以規範;惟其未規定事項實務上均係參照一般選舉之原則、方法及程序辦理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票選,而一般選舉於公告選舉結果時,例均將得票數一併公布。以候選人得票數屬選舉結果之一部分,得票數將決定當選與否,以及候補之順序等。有關未公布得票數是否造成選舉人對選舉之公開、公正、公平產生質疑;另公布得票數有無其他顧慮或限制等特別考量,宜由機關本於權責審酌實
際情形選擇適當方式辦理。


附註: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 條業於104 年9 月21 日修正為「(第1 項)各機關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 人至23人,……(第2 項)……委員之任期1 年,期滿得連任。……(第5 項)第1 項委員,每滿4 人應有2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第6項)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第10項)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