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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首長下所置總核稿秘書1人,應為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主管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2月27日部銓一字第107431284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6條第1項訂定陞遷序列表時,依下列規定(現為各機關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訂定陞遷序列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所稱主管職務,參照第14條規定,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本部92年7月1日部銓一字第0922259761號書函略以,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0年3月11日80局貳字第10270號書函就原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陞遷考核要點第9點所稱「幕僚長」之函釋,指秉承機關正副首長之命,協調綜理機關內部各單位行政與業務事項之主管職務人員之規定,認定各機關主任秘書職務係機關之幕僚長,且為主管職務之人員。
二、某機關秘書是否為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之主管職務一節,依該機關組織規程、編制表及秘書職務說明書,該機關首長下置秘書1人,其工作項目主要係秉承首長之命,協助綜理該機關業務及行政事項、辦理行政業務總核稿等,依前開規定,應可認屬該機關幕僚長職務,爰應為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主管職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與最高職等相同之其他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