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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開甄選人員得否索取及複查甄審各項成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2月16日90銓一字第198989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2項及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現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現為……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現為公告3日以上)。」並未對甄審作業內容及程序作細部規範。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第1項(現為第5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對醫事人員及教育人員雖均有公開甄選之相關規定,惟均未就得否索取參加甄審各項評分等事項予以明文規定。茲考量實務上各機關甄審作業差異性頗大,有關參加公開甄選人員得否索取及複查參加甄審各項成績,宜由各辦理甄選機關自行審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