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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輪休人員如何支給俸給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6月29日部銓二字第112558916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3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第2項)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3條第2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
二、輪班人員不論是否於當月中調任非輪班人員,或於當月中有離職、退休或留職停薪等情形,考量其於該期間之任職,應係由各機關(構)依輪班輪休制度等排定每日辦公時數及延長辦公時數,如有正常出勤或依規定請假者,其任職權益宜予保障,不宜因當月服勤時數是否達基本工作時數而影響。是該等人員俸給原則上仍應依前開俸給法相關規定辦理,除有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等需扣薪情事外,仍得按月支給;至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