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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1年12月30日部銓二字第0912206467號書函
內容:
一、91 年8 月30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 條規定:「(第1 項)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現為免職或辭職時)為止。(第2 項)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93 年6 月11 日修正為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現已廢止>)第8 條規定:「(第1 項)……。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其免職案經復審或再復審程序決定撤銷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應予復職。(第2 項)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二、某甲前經辭職照准在案,惟以其辭職係被脅迫,向立法委員陳情並轉由該上級機關收文後以復審程序辦理,經該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辭職後至註銷其辭職令止,未上班期間之俸給得否補發,綜合前開法令並無明文規定,惟考量某甲既經原服務機關註銷其辭職令,應視為辭職事實自始未發生。故似得參照前開相關規定,補發辭職期間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