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一般俸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原經銓敘審定官等、職等、俸級有案,嗣依法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者,於初次轉調非醫事職務時,依其轉調當時之醫事職務所敘原俸級核敘,以敘至所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
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 年5 月8 日部銓一字第0922242168 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對於前經銓敘審定官等、職等、俸級有案,嗣依法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者,其後初次轉調非醫事職務時,依其轉調當時之醫事職務所敘原俸級核敘,以敘至所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但醫事人員所敘俸級非逐年晉敘,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 條規定應重新銓敘審定俸級,或於日後再行轉調時,均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