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 年6 月7 日部銓二字第0962809079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第21 條第1 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第22 條規定:「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3條第2 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4 條規定:「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 小時以1 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二、有關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應否扣除俸(薪)給,依前開規定,例假日前後之曠職既視為繼續,爰該例假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又遇有國定假日之情形亦同。至依規定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期間,依前開規定,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惟本案既因連續曠職按日扣除俸(薪)給,爰先行停職期間是否依前開規定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允由機關審慎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