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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如何按日扣除俸(薪)給及計算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及第22條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9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628505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 日(現為7 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第2 項)前項第1 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1 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現為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 日者,以1 日計。(第3 項)第1 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現為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22 條規定:「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3 條第2 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本部68 年7 月31 日68 台楷典三字第24044 號函略以,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 日僅有半日者,尚無扣除俸(薪)給之規定。

二、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准給事假之日數,係以全年度為計算期間。機關得俟年度終了請假日數結算後,始將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未滿1 日之事假,則無需扣除俸(薪)給;機關亦得於達規定日數之事假後,每超過1 日即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畸零事假時數再與同年度嗣後月份所請之事假併計。至於扣除之俸(薪)給,則均以扣俸(薪)當月之日數為計算標準。

 

案1、曠職應如何按日扣除俸給及計算。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 條第2 項及第22 條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4 條
銓敘部109 年4 月7 日部銓二字第1094913548 號電子郵件
某甲於108 年10 月曠職1 小時、11 月曠職1 日5 小時、12 月曠職7 小時,其108 年曠職扣除俸給之2 種計算方式如下:
一、機關得俟108 年年度終了結算該年度某甲之曠職日數,並以其108 年12月全月之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計發金額後,予以扣除某甲曠職日數之俸給。本案某甲108 年度曠職於年終結算合計2 日5 小時,又未滿1 日( 8 小時) 部分不予扣除俸給,爰以108 年12 月之日數為計算標準, 予以扣除其曠職2 日之俸給(計算公式:某甲108 年12 月全月之俸給總額/31 日*2 日)。
二、機關得於某甲曠職累計滿1 日時,即按日扣除俸給,所餘畸零曠職時數再與同年度嗣後月份之曠職時數併計扣除俸給。本案某甲108 年10 月曠職1 小時與11 月曠職7 小時累計滿1 日、11 月所餘畸零曠職6 小時與12 月曠職2 小時累計滿1 日,12 月所餘畸零曠職時數未滿1 日部分(5 小時)不予扣除俸給,因係分別於108 年11 月、12 月成就扣俸事實,爰以該2月之日數為計算標準,予以扣除其108 年11 月、12 月各曠職累計滿1 日共計2 日之俸給(計算公式:某甲108 年11 月全月之俸給總額/30 日*1日+108 年12 月全月之俸給總額/31 日*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