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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復應96年度以前(含96年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之銓敘審定原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及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5月1日部銓二字第097293116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基於維護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33 條之1 第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復應96 年度以前(含96 年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之權益考量,於97 年5 月1 日部銓二字第09729311671 號通令發布後,初次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改派高一官等或同官等之職務(含原職改派)時,得選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9 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解除原得適用職系調任限制。至於前開通令發布前,業以所具96 年度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依俸給法第9 條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該2 類人員,得選擇改依通令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並於97 年8 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又上開人員於送審時,均應同時檢附切結書,以確定選擇適用之規定,且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茲例舉如下:
(一)某甲原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檢覈考試及格,前經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或任用法第33 條之1 第2 款規定審定合格實授,歷至96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 俸點有案,其應96年度以前(含96 年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擬於97 年7 月初次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薦任官等職務時,依其選擇適用通令前之規定或通令之規定,得銓敘審定之情形如下:
1.適用通令前之規定辦理銓敘審定: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並得解除原得適用職系調任限制。
2.適用通令之規定辦理銓敘審定:核敘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五級520 俸點,惟不得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
(二)某乙原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經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規定審定合格實授,歷至96 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490 俸點有案,嗣應96 年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97 年1 月10 日原職務改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辦理銓敘審定,依其選擇適用通令前之規定或通令之規定,得銓敘審定之情形如下:
1.適用通令前之規定辦理銓敘審定:自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起敘,曾任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之年資按年提敘俸級(按,須符合俸給法第17 條規定),並得解除原得適用職系調任限制。
2.適用通令之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仍核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490 俸點,且不得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