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 年8 月13 日部銓五字第0972966899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21 條第3 項規定:「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以先予復職之因案停職公務人員,如當時未經移付懲戒,既經刑事判決免刑確定(按: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業已符合上開俸給法第21 條第3 項規定,自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至於日後再「移付懲戒」,則係屬另一行政程序之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