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12月2日部特三字第097299481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略以,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免職時為止。據上,因案涉訟停職人員得發給半數本俸(年功俸)之期間,應至其刑事判決確定免職之日止。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前警員某甲前於94 年11 月30 日因案停職(95 年2 月22 日、同年6 月14 日因案繼續停職),嗣經內政部警政署97 年7 月23 日警署人乙字第1546 號令核定免職,溯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96 年7 月20 日)生效。依上開規定,某甲於刑事判決確定免職生效之日起,即不得再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復以某甲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期間尚無實際任職之事實,於該段期間已發給之半數本俸(年功俸),機關自應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