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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交通資位員級辦事員,於轉任一般行政機關辦事員時,不得適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 年8 月16 日79 台華甄三字第0437938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應72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丙等考試交通行政人員考試及格。77 年元月任交通資位員級辦事員核敘三十二級薪額170 元。歷至78 年考成晉敘至員級三十級薪額190 元。嗣任一般行政職系辦事員,可否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提敘俸級,以某甲現係任職某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一般行政職系辦事員,並非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實難依該辦法辦理;又該對照表僅係作為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不作為認定任用資格、列等支薪與人員調任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