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台灣省所屬各港務局現職工作船船員納入交通資位制後,其曾任船員年資採計提敘原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 年12 月12 日86 台審四字第1562427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港務局現職工作船船員納入交通資位制後,曾任港勤工作船船員年資之採計提敘,如合於下述採計原則,得依規定送部辦理資位審查及薪級提敘。
(一)任用資格:
1.具有航海人員考試(原稱河海航行人員考試)相當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者,於考試及格後曾任相關工作2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領有執業執照者,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相關之高員級或員級資位職務。低於普通考試及格者(例如正駕駛、副駕駛、正司機、副司機等),無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
2.應差工晉升士級考試及格者,取得士級資位相關職務任用資格。
(二)年資採計:
1.一般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以其均屬工職性質,其服務年資向不採計提敘,本部歷辦有案。是以,現職船員於66 年6 月30 日以前依基隆、高雄、花蓮三港務局各類工人暫行待遇標準表支薪之服務年資,以其同於技工支薪,屬工職性質,無法予以採計提敘。
2.現職船員自66 年7 月1 日起依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各港務局工作船船員職務薪給表或現職自航式挖泥船船員於78 年納入工作船船員職務薪給表前之服務年資,以其支薪係依台灣省政府核定之標準支領,同意採計。
3.已採計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所定任用資格之2 年年資,不得重複採計提敘薪級。
(三)資位等級相當
參酌86 年2 月18 日修正發布之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港務)所定,同一資位內之艙面部或輪機部之職務各視為資位相當,不同資位自屬資位不相當,不受職務跨列兩個資位以上之影響。
(四)性質相近
現職船員曾任年資除艙面部之船長、大副、船副(原二副)、正(副)駕駛、正(副)司機,輪機部之輪機長、大管輪、管輪(原二管輪),電信部之報務主任、報務員職務,其相互間之專業技能顯屬不同,工作性質不相近外,其餘船員之各職稱均得認定為性質相近。
(五)提敘薪級
現職工作船船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交通資位人員、乙級船員應差工晉升士級考試及格者,其符合規定之曾任年資,分別予以採計提敘至其所轉任之資位、敘定之士級資位最高薪級為止;惟民營公司服務之年資依規定無法採計提敘。
(六)生效日期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各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等之組織規程暨預算員額表修正案,將船員納入資位管理,前奉考試院84 年12 月8日(84)考台組貳一字第09020 號函核定。因此,現職船員如於是日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者,其派代相當資位職務,同意得溯自各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規程暨預算員額表奉考試院核定日生效;現職船員應85 年、86 年台灣省政府交通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及格者,同意得溯自考試及格之日為派職生效日;嗣後始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或考試及格人員,均以其實際派職日定其生效日。

二、前述結論業經陳奉考試院86 年12 月3 日86 考台組貳一字第0776 號函復:「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