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交通事業士級人員,曾任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雇用人員年資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 年11 月30 日88 台審四字第1827054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6 年2 月24 日86 台審三字第1418191 號函釋略以:「依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進用人員,依國防部86 年1 月23 日鍊鈦字第860001061 號函復略以,是類人員為實際從事生產、修護等技術性工作,其工作性質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類同。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年資,本部例不採計;又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85 年10 月2 日85 軸軒字第6026 號函略以,評價聘雇人員非屬國軍軍事單位編制表內之人員,其權利、義務與一般公務人員並不相同。」是以,某甲現任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技術士資位機工,曾任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雇用人員年資,無法採計提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