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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具有相當軍職資歷之後備軍人,轉任警佐職務者,其等階俸級核敘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 年8 月19 日77 台華審三字第157696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按77 年1 月11 日修正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項規定,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中尉、一等士官長轉任委任第五職等;少尉、二等士官長轉任委任第四職等;三等士官長、上士轉任委任第三職等。其俸級部分,參照本部77 台華甄二字第158266 號函規定,均自各該職等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並得採計各該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採計加級至本俸最高俸級。

二、警察人員於76 年1 月16 日以後轉任,具有警佐任用資格後備軍人等階俸級之核敘,參酌警察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俸表結構(現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 條附表2)及前開部函規定,中尉、一等士官長自警佐一階三級;少尉、二等士官長自警佐二階三級;三等士官長、上士自警佐三階三級起敘,並均得採計相當軍職年資,按年加級以至各該等階本俸最高俸級為限。但其等階之核敘,並均須具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 條第2 項所定,警官(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