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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警察機關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年資提敘俸級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 年11 月13 日86 台審三字第1544268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曾任警察機關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年資,得依修正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現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 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所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但不得高於其任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時所支之薪級。當事人如於87 年1 月31 日前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復審者,本部同意溯自84 年12 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