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年8 月30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 條第2 項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據此,有關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官,於同官等內調任低官階職務,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其91 年起之年終考績,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 條之規定,在原銓敘審定官階俸級內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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