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警察人員敘級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人員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申請採計提敘俸級時,其「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2月9日部特三字第093231358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現為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二、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對照表認定之。」本部依上開規定,會同國防部於92年10月21日發布「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並自93年1月16日實施。另「服務軍職專長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一覽表」自93年1月16日起停止適用。
二、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人員,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於申請採計提敘俸級時,其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須依前開「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認定其軍職年資對照公務人員之職系,並由擬任機關出具所任警察官職務工作內容證明書(如附件),並請敘明該職務所在單位、法規(如組織法規、辦事細則、處務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所定執掌,對照職系說明書,認定其適當之職系,本部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計提敘俸級。

附註: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業於109年2月24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