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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警察官職務且係從事警察勤務工作之人員,於採計軍職年資提敘俸級時,「工作性質相近」認定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 年1 月12 日部特三字第0952568289 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配合95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之職系說明書「警察行政」職系工作內涵修正情形,修正警察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人員,於採計軍職年資提敘俸級時,「工作性質相近」認定方式如下:
(一)依擬任機關出具所任警察官職務工作內容證明,從事警察勤務工作之警察官,曾任軍職專長為:憲兵指揮將官(BD00)、憲兵指揮官(BD11)、憲兵督導官(3F11)、憲兵調查官(3F23)、聯合警衛官(3F33)、刑事綜合業務督導官(3F61)、刑事鑑識蒐證官(3F64)、監察督導官(6C11)、保防督導官(6D11)、反情報調查督導官(6D21)、將官(0010)、特種派職軍官(0050)、特種派職士官(00050)、憲兵領導士(BD115)、憲兵士(3F114)、憲兵外事士(3F135)、憲兵調查士(3F215)、刑事鑑識士(3F615)、特戰士(3A435),得認定與警察勤務工作性質相近。
(二)依擬任機關出具所任警察官職務工作內容證明,從事一般業務性質工作(非屬警察勤務工作)之警察官,曾任軍職年資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95 年1 月16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