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警察人員敘級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警察特考及格之委任人員,於解除原受6年轉調機關限制後,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擬任薦任職務時,原敘俸級得逕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及第1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 年5 月9 日部特三字第0952638055 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一般行政職系辦事員某甲,係應72 年警察特考丙等考試及格,93 年考績核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 俸點,擬以其9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考試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資格,於94 年11 月4 日調任該局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以警察特考及格人員,於解除原受6 年轉調機關限制後,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其調任一般行政機關所得適用職系,仍應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該表附則5、6 規定辦理,非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某甲升官等送審案,爰依該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按原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 俸點」換敘為「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五級520 俸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