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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事制度實施後,薦任第六職等人員,調任警正警察官職務俸級核敘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附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 年7 月19 日79 台華審三字第0437623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原任中央警官學校人事行政職系組員,前經本部審定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415 俸點,參加78 年考績晉敘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四級430 俸點在案。嗣於79 年1 月調任該校訓導,本部以其係中央警官學校行政警察學系畢業,曾應78 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警正警察官任用資格。復以警察人員俸表原係依據簡薦委制公務人員俸給表訂定,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參照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警正相當於薦任,其一、二、三、四階則分別相當九、八、七、六職等,其俸級則參照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表予以換敘(現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 條附表2),並經本部78 年12 月22 日78 台華審三字第0351030 號函規定在案,某甲任用案,經本部審定警正四階一級年功俸290 元,與上開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