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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警察人員,所具退除役特考及格資格,不得申請改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 年9 月4 日80 台華審三字第0612344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警察人員之任官,有其特別之要件,是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 條乃有須經警察教育或專業訓練合格,並具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等資格,始得任官之規定。從而俸級之核敘亦於同條例第23 條分別規定警察人員各等考試及格之敘級標準。故現職人員俸級之提敘,亦應本諸立法精神及其規定,仍以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為限,以杜寬濫。是以,具退除役特考乙等普通行政考試及格資格非屬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無從據以辦理改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