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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曾任軍中評價雇用人員年資,無法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提敘薪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 年2 月24 日86 台審三字第1418191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國防部86 年1 月23 日鍊鈦字第860001061 號函,檢附歷次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修正資料,以70 年7 月6 日以前適用之一般聘雇人員等級區分表將雇員區分為「雇用一等」、「雇用二等」、「雇用三等」,其中「雇用一等」所需資格條件低於依雇員管理規則(適用至86 年12 月31 日止,87 年1 月1 日起現職雇員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進用之雇員所需資格條件,基於職等相當之原則,該曾任年資無法依規定提敘薪級;至於「雇用二等」、「雇用三等」及適用70 年7 月6 日修正發布之「一般聘雇人員等級區分表」之「雇用一等」、「雇用二等」人員,以其進用所需資格條件與依雇員管理規則(適用至86 年12 月31 日止,87 年1 月1 日起現職雇員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進用之雇員所需資格條件相當,如其曾任工作性質與現任工作性質相近,即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現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 條)規定提敘薪級;至於性質是否相近,應依其實際工作內容認定之。

二、依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及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進用人員,依前開國防部函復略以,是類人員為實際從事生產、修護等技術性工作,其工作性質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類同。茲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年資,本部例不採計;又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85 年10 月2 日(85)軸軒字第6026 號函略以,評價聘雇人員非屬國軍軍事單位編制表內人員,其權利、義務與一般公務人員並不相同。是以,依雇員管理規則(適用至86 年12 月31 日止,87 年1 月1 日起現職雇員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進用之雇員,其曾任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雇用人員年資,尚無法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現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 條)規定提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