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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有關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預備軍官比敘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2月21日部銓三字第0912112613號令
內容: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增訂第5 條之1 條文,並修正第3 條、第5 條條文業奉總統於91 年1 月30 日明令公布,並自91 年2 月1 日生效。為期明確,茲就本條例第3 條有關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預備軍官比敘事宜規定如次:
       本條例第3 條修正公布生效後,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時,得適用本條例規定辦理比敘。本條例第3 條修正公布生效前,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預備軍官已轉任公務人員者,倘其曾任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於現任職務之職務列等範圍內,尚有相當職等得予比敘,且於91 年5 月31 日前提出申請者,自本條例第3 條修正公布生效日:91 年2 月1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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