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採計軍職年資比敘俸級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有關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預備軍官比敘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1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 年2 月21 日部銓三字第0912112613 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增訂第5 條之1 條文,並修正第3 條、第5 條條文業奉總統於91 年1 月30 日明令公布,並自91 年2 月1 日生效。為期明確,茲就本條例第3 條有關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預備軍官比敘事宜規定如次:本條例第3 條修正公布生效後,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時,得適用本條例規定辦理比敘。本條例第3 條修正公布生效前,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預備軍官已轉任公務人員者,倘其曾任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於現任職務之職務列等範圍內,尚有相當職等得予比敘,且於91 年5 月31 日前提出申請者,自本條例第3 條修正公布生效日:91 年2 月1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