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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於後備役期間晉任官階,因非屬現役軍職年資,無法以該晉任之官階辦理比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 年4 月29 日部銓五字第1043943481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以下簡稱比敘條例)第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第5 條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條第1 項規定:「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其軍職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五、少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六、上尉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七、中尉、一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本部77 年4 月27 日77 臺華審一字第151879 號函略以,依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73 直相字第3973 號函,退伍軍人於後備役期間晉任官階,並擔任後備部隊職務,因上述職務係屬後備部隊教育編組,而非現役之軍職年資,與比敘條例「按其軍職年資」比敘之規定不合,自不能依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辦理比敘。

二、某公所某君退伍時係以上尉官階退伍,嗣於後備役期間始晉任少校,因非屬現役之軍職年資,依前開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函及本部77 年4 月27日函,尚無法依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以該少校官階辦理比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