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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發布之退伍案,88年9月30日以前,退伍生效日係屬服役期間;88年10月1日以後,退伍生效日非屬服役期間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 年6 月7 日部銓二字第1074514163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以下簡稱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條第2 項規定:「本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指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之後備軍人,應先依其軍職官等官階,依下列規定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後,其軍職年資自比照之職等最低俸級起敘,按每滿1 年提高1 級敘至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7 年5 月30 日國陸人勤字第1070011992號函略以,該部88 年9 月30 日前發布退伍案,均依國防部規定發布24時生效;惟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88)易晨字第19045 號函釋示:「現役人員辦理退伍、除役、停役、撤職生效日期一律以零時生效」。故該部以(88)信服字第19695 號令要求所屬單位,自88 年10 月1 日起,發布退伍案件時改以零時生效。

二、某君79 年11 月1 日退伍,依前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函復,其退伍案係24 時生效,爰其退伍當日係屬服役期間,是如採計78 年12 月至79 年11月曾任軍職上尉年資,尚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條第2 項「滿1 年提高1 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