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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其約僱人員各等別報酬薪點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認定標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6月5日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109 年5 月1 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 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後,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 條第3 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公務人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