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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職務,不得比照簡、薦、委任官等職務,其年資亦無法採計為公務員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11月10日82台華甄二字第092547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性質係屬「民間社團」,非屬「公務機關」,前經本部於77年3月18日以77台華法三字第141433號函釋在案,依現行人事法令,該會職員之職務尚無法比照或相當一般行政機關簡、薦、委任官等職務,且其年資亦無法採計為公務員年資。

附註:
一、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按,109年10月1日施行之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
二、112年8月1日施行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第1條規定:「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