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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之服務年資,無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辦理提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月23日86台甄一字第140834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曾任某農田水利會某管理處約僱人員,茲以該會係屬人民團體,非屬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現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核與本部上開規定不符,其僱用年資無法辦理提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