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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副研究員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6月1日87台審四字第162241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5 年6 月3 日85 台中甄一字第1314456 號函釋規定,其所稱聘用人員年資,其基本要件係指進用法令依據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比照該條例者。準此,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85 年7 月1 日成立後,其聘用人員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後,改依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職者,因已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故其任職年資無法類推比照適用本部上開函釋辦理俸級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