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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留學期間之年資無法按年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 年4 月27 日88 台甄一字第1753787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費留學期間之年資,因係以研究習得專業知識與方法為主,屬就學性質,其與任職機關(構)一定職務肩負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且專職從事工作之性質不同,尚無法採計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