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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人員年資,無法採計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
三、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 年5 月9 日部銓二字第092224219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現為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二、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現為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91 年8 月30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 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依權責機關(構)訂定之成績考核法令辦理之考核,成績列乙等或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船公司)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中船公司之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採用聘雇制度,不具公務員身分。」準此,公務人員曾任中船公司之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年資,依前開規定,因不具公務員身分,尚無法採計提敘俸級。

附註: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於96 年3 月1 日更名為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並已於97 年12 月18 日民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