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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一般行政職系助理員申請採計曾任公立托兒所護士年資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1項及第4項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9月16日部銓五字第092228232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略以:「(第1項)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現為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第4項)第1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二、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護理人員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及護士。」第24條(現為第24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準此,護士職務既已於護理人員法明定其業務範圍,其主要工作內容即應以上開法規為主要工作範圍,不應悖離其明定之業務範圍。
二、某甲曾任某鎮立托兒所護士職務,依所開具服務年資申請提敘證明書之工作內容為辦理托兒所環境衛生行政、幼童衛生保健、環境衛生維護等工作,核與現職一般行政職系性質不相近,與前揭規定不符,無法採計年資提敘俸級。
三、上開年資得否認定為一般行政職系或衛生環保行政職系一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以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為限。」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現為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壹、應適用之職務:……二、政府機關:……(二)各級政府機關所屬社會福利機構:……護士……。」其附註規定:「……二、本表『壹、應適用之職務』所列各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其係依相關醫事法規規定,須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並實際從事醫療……護理……等工作者……。三、……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所屬社會福利機構』係指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之……托兒所、……。」準此,各級政府機關所屬托兒所護士實際從事醫事職務者,應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茲以某甲曾任某鎮立托兒所護士職務,依上開規定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自不得主張非實際從事醫事相關工作,而予認定為一般行政職系或衛生環保行政職系。

附註: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業於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為「(第1項)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第2項)各機關適用本條例職務一覽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附註二業於96年4月13日修正發布為「……所列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須由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擔任,並依相關醫事法規規定,實際從事醫療……護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