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採計相當年資提敘俸級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某甲曾任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聘用年資,無法採計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8月4日部銓四字第094252763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申請採計89年3月10日至93年8月23日曾任經濟部工業局(現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聘用年資提敘俸級一節,據經濟部工業局94年6月1日工人字第09400325910號書函及所附資料,某甲係依照80年10月7日發布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現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進用,茲以當時上開辦法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現已廢止)第34條及預算法第19條(現為第21條)規定訂定,另所附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現已廢止),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3條第4項規定訂定,上開二辦法均非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訂定。綜上,某甲上開聘用年資並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亦非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該項年資無法提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