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 年8 月4 日部銓四字第0942527634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申請採計89 年3 月10 日至93 年8 月23 日曾任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聘用年資提敘俸級一節,據經濟部工業局94 年6 月1 日工人字第09400325910 號書函及所附資料,某甲係依照80 年10 月7 日發布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進用,茲以當時上開辦法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4 條(現為55 條)及預算法第19 條(現為第21 條)規定訂定,另所附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3 條第4 項規定訂定,上開二辦法均非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訂定。綜上,某甲上開聘用年資並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亦非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 條第1 款規定,該項年資無法提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