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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防部錄用分發某局之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人員之服務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不得辦理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8月30日部銓一字第09424862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人員(以下簡稱國防役人員),得否於轉任公務人員時,辦理提敘俸級一節: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現為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第3項)公務人員曾任前2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之曾任年資(現為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一、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現為年資)。……」本部90年11月21日90銓一字第2081450號書函規定略以:「……依國防部訂頒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訓儲預官實施規定)申請進用……國防役人員,……係由國防部錄用,負有強制服務期間4年之限制,於服務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其身分屬性與依聘用條例規定之聘用人員不同,不宜適用聘用條例予以聘用。又其服務期間之待遇管理事項,依據國防部所定之訓儲預官實施規定第12點規定,宜由各用人機關自行卓處。……」
二、茲以某局服國防役人員,於強制服務期間既非屬現役軍人身分,亦非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比照上開條例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用之人員。準此,上開人員在某局服國防役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尚無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辦理提敘俸級。

附註: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實施規定於91年3月1日修正名稱為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