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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國立臺中啟明學校契約僱用教師助理員及契約僱用住宿生管理員年資,非屬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約僱人員年資,無法採計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0月21日部特四字第099326196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第3項)公務人員曾任前2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第17條第3項所稱前2項以外之公務年資,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一、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二、某甲檢附其於92年2月至98年8月曾任國立臺中啟明學校契約僱用住宿生管理員及契約僱用教師助理員年資申請採計提敘俸級,以上開曾任年資是否屬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或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前經函准教育部99年10月7日部授教中(一)字第0990159299號書函略以,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約僱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准後約僱之。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1個月內,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會、處、局、署(現為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爰機關約僱人員應依上開僱用辦法規定程序辦理僱用及報酬等事宜;某甲曾任國立臺中啟明學校契約僱用教師助理員及契約僱用住宿生管理員,係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現已廢止)及該部92年1月22日部授教中(一)字第0920583764號書函規定,以契約僱用方式進用,爰其曾任年資未符前開規定。是以,依前開教育部書函,某甲曾任上述年資,非屬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約僱人員年資,爰無法採計提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