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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1日起曾任依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進用之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年資不得採計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10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3389626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前2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第17條第3項所稱前2項以外之公務年資,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一、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中央研究院前以92年8月7日學術字第0920232900號函將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報請總統府秘書長核准,並敘明該要點係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業經總統府秘書長92年10月29日華總人一字第09200200890號函准予照辦在案。另該院非人事費項下聘僱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至於博士後研究人員亦屬勞基法之適用對象。
二、據此,公務人員曾任依作業要點進用之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年資,因該項年資自97年1月1日起係屬用人單位依勞基法訂定勞動契約進用人員,屬勞基法所稱之(純)勞工,不具公務員身分,尚非俸給法第17條規定之公務年資,爰尚無法採計提敘俸級;至於97年1月1日前依作業要點進用之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年資,因係比照聘用條例自行訂定並報經總統府秘書長核准之單行規章聘用之年資,且並無適用勞基法之情形,爰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