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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7月4日前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未辦理送審之借調職務年資,得從寬比照政務人員採計任職期間年資提敘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5項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23日部特一字第0962741023號審定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7條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現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配合其進用方式,均以歷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另有關借調人員服務年資之採計,經提91年12月25日本部銓敘疑義案件審查小組第7次會議決議略以,採其「借調職務」之年資,依俸給法第17條規定採認為公務年資。
二、某甲於93年9月27日任原臺北市立中興醫院師(二)級醫師,其擬申請採計78年8月至87年7月曾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主治醫師、臺灣大學講師、副教授等職務之年資提敘俸級一節,依前開規定,以某甲84年11月1日至86年10月31日係借調臺灣省立桃園醫院(現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副院長,該段年資尚無法與本職併計辦理提敘,且該段期間係屬行政機關年資,應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期間採計。惟考量其曾任上開借調年資係在本部91年7月4日部銓二字第0912160801號令規定(按:為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依法應辦理送審之職務,應送本部辦理銓敘審定)之前,依當時之規定,該段借調年資毋須辦理銓敘審定,本部爰比照政務人員係採任職期間年資提敘俸級之方式,按年採計其借調職務年資,提敘俸級2級。